济南轨交4号线一期工程(历下段)房屋征收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本项目实行异地安置。如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相对应的安置房范围内确定。确定的安置房公用分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用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择补偿方式并签订协议。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3.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的货币补偿奖励。
本项目征收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六、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费标准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计算,非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5元计算;搬迁费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一)被征收人对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20日内委托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合法建筑的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报告。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测绘机构测量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准。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的前50日内(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3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签约期内超出50日但不超出55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2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在签约期内超出55日但不超出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1万元按期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超过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具体时间节点和奖励幅度如下:
(二)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补偿
征收预评估机构:山东中旭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二)临时安置费
征收实施单位:济南市历下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2013年7月20日《办法》实施前,在征收范围内利用住宅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登记地点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纳税记录的,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5%。《办法》实施后,利用住宅房屋新设立工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增加补偿。
八、其它事项
(四)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地下室等附属设施,由房屋征收部门予以货币补偿,补偿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下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月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附:
征收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1.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照在相对应的安置房范围内确定选择安置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摊面积予以免交差价款。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济南市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历下段)
(二)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五)房屋装修补偿
(四)附属物、设备迁移和树木补偿标准
2.安置房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装修的,自安置房交房之日当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每月临时安置费的标准,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二)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
1、 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情况
(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章来源:《工程勘察》 网址: http://www.gckczz.cn/zonghexinwen/2022/0603/870.html